案例一:一个公司的职员因为职务的原因接触到了一些珍贵食材,于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每天从中拿取一点以避免被发现,直到案发之日,该职员累积数额达到五万元。案例二:一个洗衣店的老板,见顾客一直没有来取走干洗的衣服,于是据为己有。以上两个案例都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否都构成呢?
【法律解析】
的定义是这样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行为人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