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7-28
为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倒卖车票船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逃避商检的行为成立扰乱市场秩序罪。
【法律解析】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对于,一般只处罚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其他人员通常是不予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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