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办理的工作流程:每年办理减刑、案件四次,即二、五、八、十一月办理,三、六、九、十二月呈报到中级人民法院。二、五、八、十一月初,启动办理减刑、案件工作。在提请对罪犯的减刑时,使用前三个月到考核周期,且已经监狱审定的监狱级行政奖励成绩。
【法律分析】
申请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执行通知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程序: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