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被判,以前工龄一般不会清零。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缓刑期间职工未被,且原单位继续留用,其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若被剥夺政治权利,则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一、相关法律
1)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明确指出,受过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受处分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也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建议
1)对于职工本人,若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向单位人事部门咨询,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要求明确工龄计算问题。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对于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职工工龄问题,避免因错误操作引发劳动纠纷。在职工服刑或缓刑期间,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后续准确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