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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