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地勤人员包括民用航空维护人员、空中交通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台通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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