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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哪些情形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11-07-13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相关阅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Ⅰ.司法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www.scxsls.com/article_409.html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18.html

Ⅱ. 指导意见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15.html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www.scxsls.com/article_14818.html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www.scxsls.com/article_14817.html

(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5.html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56.html

III.会谈纪要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9.html

(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4.html

IV.其他

(一)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2939.html

(二) 四川省禁毒条例www.scxsls.com/article_14821.html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www.scxsls.com/article_14812.html

(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3.html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1.html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内容参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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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哪些情形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11-07-13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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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Ⅰ.司法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www.scxsls.com/article_409.html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18.html

Ⅱ. 指导意见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15.html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www.scxsls.com/article_14818.html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www.scxsls.com/article_14817.html

(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5.html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56.html

III.会谈纪要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9.html

(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4.html

IV.其他

(一)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2939.html

(二) 四川省禁毒条例www.scxsls.com/article_14821.html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www.scxsls.com/article_14812.html

(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3.html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4811.html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内容参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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