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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抢夺罪是发案频率相当高的一类犯罪。针对抢夺罪的危害性、高发性,为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抢夺罪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未予以明确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规定做出了解释。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抢夺罪的客观要件,人身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是能够作为抢夺罪的客体的;抢夺罪对象应该是具有价值的物品;行为人在夺取时不能使用暴力。数额较大是区分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却并不是唯一的界限。抢夺罪的司法认定主要涉及:“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驾驶机动车辆抢夺行为的定性,因紧急避险抢夺他人财物后形成故意的行为的认定、抢夺致人伤亡行为的认定和抢夺罪既、未遂标准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7752.html

 

更多相关内容:

抢夺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8.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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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抢夺罪是发案频率相当高的一类犯罪。针对抢夺罪的危害性、高发性,为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抢夺罪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未予以明确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规定做出了解释。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抢夺罪的客观要件,人身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是能够作为抢夺罪的客体的;抢夺罪对象应该是具有价值的物品;行为人在夺取时不能使用暴力。数额较大是区分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却并不是唯一的界限。抢夺罪的司法认定主要涉及:“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驾驶机动车辆抢夺行为的定性,因紧急避险抢夺他人财物后形成故意的行为的认定、抢夺致人伤亡行为的认定和抢夺罪既、未遂标准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7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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