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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理绑架罪最有名的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3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减轻构成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注刑事业务,精通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是由成安博士打造的精英刑辩团队,对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管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编织了广阔的人脉关系网,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绑架罪案。绑架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友正深陷囵圄或者因涉嫌绑架即将遭受不白之冤,我们都竭诚为您提供绑架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

我们有专门的亲办案例集让您参考: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144.html“忠于自己挚爱的职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是四川刑事律师网:http://www.scxsls.com团队每一位资深刑辩律师的办案感悟。

绑架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2.28

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6.08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html

更多罪名详情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阅: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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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2.28

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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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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