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8-07-01
公安部侦查局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请示的批复
2008年7月1日 公经金融[2008]107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请示》(鲁公经[2008]335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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