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7-28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6年7月28日  公复字[2006]3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7-28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6年7月28日  公复字[2006]3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