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1998-01-11
1998年1月11日 公法[1998]第7号
青海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麻黄草收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麻黄草既是生产麻黄素的主要原料,也是应用比较广泛的中草药,不能视为毒品原植物。
二、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跨省、区收购麻黄草没有限制性规定;对于国家定点生产麻黄素的生产厂家能否委托单位或个人异地收购麻黄草也没有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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