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03-11-12 16:24:50
2003年11月12日 公经[2003]1329号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一案有关司法解释的请示》(赣公传发[2003]5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以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挖补、撕揭、拼凑等方法,改变货币的外在形态,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货币的票面数额计算,包括被因挖补、撕揭而改变了外在形态的货币,但已灭失的货币除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