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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2-09-16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9月16日  公信安[2002]445号

辽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辽公密发[2002]88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二、对于行为人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向他人兜售不能正常使用的游戏辅助软件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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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6日  公信安[2002]445号

辽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辽公密发[2002]88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二、对于行为人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向他人兜售不能正常使用的游戏辅助软件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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