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简要案情:我表哥被公安抓走了,家里人都很急呀。在里面的生活挺好不的,想帮他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得如何办理取保候审?谢谢好人帮助,我们都很着急呢。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如何办理取保候审的问题,先了解下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给你详细分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司法解释: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318.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9]59号
【发布日期】1999.08.04
【实施日期】1999.08.04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846.html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12.12
【实施日期】2000.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张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616.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盗窃提供法律帮助,李某现已成功取保候审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1779.html


【取保候审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705.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简要案情:我表哥被公安抓走了,家里人都很急呀。在里面的生活挺好不的,想帮他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得如何办理取保候审?谢谢好人帮助,我们都很着急呢。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如何办理取保候审的问题,先了解下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给你详细分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司法解释: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318.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9]59号
【发布日期】1999.08.04
【实施日期】1999.08.04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846.html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12.12
【实施日期】2000.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张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616.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盗窃提供法律帮助,李某现已成功取保候审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1779.html


【取保候审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705.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