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怎样算构成
简要案情:我在我朋友上班的公司装了两台电脑,给了一台的钱,但还差了一台的钱,说好的是五天给钱,但五天后没钱给他,我叫他再等两天他说不好给老板说,他老打电话叫我给钱,我就把电话关了,他找不到我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我拿了他的电脑,告我诈骗,这种情况诈骗成立吗?
四川网律师解答:根据的规定,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咨询者朋友上班的公司给咨询者装电脑的行为,并非是在咨询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而做出的错误认识的行为。所以不应该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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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 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字号】法发〔1996〕32号
【颁布时间】1996.12.24 【实施时间】1996.12.24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html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字号】法释[2007]11号
【颁布时间】2007.05.09 【实施时间】2007.05.11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51.html
【网亲办案例】
1. 应某诈骗案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2266.html
2. 乐山最大诈骗案成功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9726.html
【诈骗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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