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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前述著作权人的范围,实际上就是著作权的主体资格问题,也即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著作权人的问题。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除了应明确哪些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以外,尚须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即一部具体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著作权归属可分为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与著作权的继受归属两大类。著作权的原始归属指的是某一作品的最初权利主体,一般是通过创作而取得。继受归属则是指原始权利主体的权利转移,也即从原始著作权人那里获得了著作权。
    著作权的原始归属情况主要有:
    (1)独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独立作品是指由一个公民单独创作完成的作品,或者由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且由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独立承担责任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独立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创作完成该作品的作者或主持创作完成该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归属作者体现了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的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另有规定”是指基于某种原因法律赋予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以著作权人资格。《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主要是针对防止冒名著作权人而作的规定,因为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以实际完成作品为标记,并不要求登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能力去逐件查实每一作品的作者,只能作出一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便为作者的法律推定,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就能否定根据作品上的署名确认作者的法律推定。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晶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的创作意思,并共同实施创作行为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与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是指经过作者的合议后,进行不同的分工,各作者对作品的某一部分进行创作,最后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整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这相当于民法中所有权的按份共有。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法区分组成部分的权利归属,任何一部分都不可缺少,都不可单独使用。这类似于民法中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合作作品的版权怎样‘共有’?就行使经济权利来讲,一方无另一方或其他几方同意,无权单独行使;行使后的收入,要按一定比例分配(法定比例或合同中自己商定的比例)。至于精神权利,恐怕就需要‘推举’代表去行使了,否则难以统一。”合作作品的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民法关于民事权利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不是合作作者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无论真正的作者主张如何,自己不创作,而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将他人名字署于自己创造作品上的行为,都是无效法律行为。”
    (4)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编辑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选段汇集编排成的一部作品。常见的编辑作品主要有:报纸、杂志、文摘、论文集、选集词典、百科全书、影集等。《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即,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一部新的作品,其著作权归编辑人所有。编辑作品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原作品,其著作权由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这在著作权理论上称为“双重著作权;’或“双重版权”。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又称“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画面所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国外有两种做法:一是著作权归作者;二是著作权归雇主。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谓本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其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人获得著作权须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确认,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与一般作品的区别在于:委托作品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主体关系,而职务作品体现的则是行政隶属关系。”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作品除了绘画作品外,还包括书法、雕塑、建筑作品等。《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也即美术作品转移时,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中只有展览权随之转移,其他权利仍归作者享有。
    (9)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匿名作品是指该作品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流传在本国、本民族范围内,代代相传构成了民族传统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学、艺术作品。本世纪初,突尼斯等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家有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智利、刚果等20多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由政府主管当局行使。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1)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所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同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复制、发行上述作品,都必须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著作权还可以继承。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之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如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死者是国家职工或者其他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享有;死者是集体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集体组织享有。《著作权法》第19条还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因此,复制、发行该类作品,须经作者的继承人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国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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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原始归属情况主要有:
    (1)独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独立作品是指由一个公民单独创作完成的作品,或者由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且由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独立承担责任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独立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创作完成该作品的作者或主持创作完成该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归属作者体现了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的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另有规定”是指基于某种原因法律赋予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以著作权人资格。《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主要是针对防止冒名著作权人而作的规定,因为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以实际完成作品为标记,并不要求登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能力去逐件查实每一作品的作者,只能作出一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便为作者的法律推定,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就能否定根据作品上的署名确认作者的法律推定。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晶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的创作意思,并共同实施创作行为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与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是指经过作者的合议后,进行不同的分工,各作者对作品的某一部分进行创作,最后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整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这相当于民法中所有权的按份共有。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法区分组成部分的权利归属,任何一部分都不可缺少,都不可单独使用。这类似于民法中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合作作品的版权怎样‘共有’?就行使经济权利来讲,一方无另一方或其他几方同意,无权单独行使;行使后的收入,要按一定比例分配(法定比例或合同中自己商定的比例)。至于精神权利,恐怕就需要‘推举’代表去行使了,否则难以统一。”合作作品的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民法关于民事权利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不是合作作者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无论真正的作者主张如何,自己不创作,而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将他人名字署于自己创造作品上的行为,都是无效法律行为。”
    (4)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编辑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选段汇集编排成的一部作品。常见的编辑作品主要有:报纸、杂志、文摘、论文集、选集词典、百科全书、影集等。《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即,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一部新的作品,其著作权归编辑人所有。编辑作品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原作品,其著作权由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这在著作权理论上称为“双重著作权;’或“双重版权”。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又称“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画面所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国外有两种做法:一是著作权归作者;二是著作权归雇主。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谓本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其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人获得著作权须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确认,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与一般作品的区别在于:委托作品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主体关系,而职务作品体现的则是行政隶属关系。”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作品除了绘画作品外,还包括书法、雕塑、建筑作品等。《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也即美术作品转移时,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中只有展览权随之转移,其他权利仍归作者享有。
    (9)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匿名作品是指该作品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流传在本国、本民族范围内,代代相传构成了民族传统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学、艺术作品。本世纪初,突尼斯等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家有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智利、刚果等20多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由政府主管当局行使。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1)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所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同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复制、发行上述作品,都必须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著作权还可以继承。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之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如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死者是国家职工或者其他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享有;死者是集体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集体组织享有。《著作权法》第19条还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因此,复制、发行该类作品,须经作者的继承人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国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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