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陈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6-03-16 13:04:06 浏览:83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情况
罪名: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成功争取缓刑)
亮点:
罪名精准辩护: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对案件定性进行精准分析,最终指控罪名确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避免了刑罚更重的侵犯著作权罪
从犯地位确立:在共同犯罪中,成功辩护当事人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为减轻刑罚奠定基础。
缓刑成功适用: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在律师有效辩护与当事人退赃退罚的配合下,成功打破实刑风险,争取到缓刑判决。
案件焦点:
陈某某的行为定性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提供彩盒印制介绍的行为是否构成从犯?涉案金额巨大,如何争取缓刑适用?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被告人: 陈某某,男,19xx年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 lg集团,涉案产品为仿冒乐高积木玩具。
办案机关: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判)。
2. 关键时间轴
A[2023年6月-2024年4月 案发] --> B[2024年9月7日 刑事拘留] --> C[2024年9月30日 成功取保候审] --> D[2025年9月22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E[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 案件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已判决)生产销售的乐高积木玩具系仿冒品,仍于2023年6月购入8000件“保时捷跑车”玩具积木并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2024年4月底,陈某某又为同案犯余xx(已判决)介绍印制仿冒乐高积木玩具彩盒和说明书服务,帮助他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0余万元。陈某某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沟通案情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陈某某,详细了解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模式及获利情况。针对陈某某对法律定性模糊、对刑罚极度恐惧的心理,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使其了解认罪认罚与退赃退罚的法律后果,确立了“认罪认罚、争取从犯、力保缓刑”的辩护基调。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针对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难点,团队进行了专题研讨。重点分析了《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中“辅助作用”的认定标准。团队一致认为,陈某某仅实施了销售及介绍印制服务,未参与核心生产环节,具备认定为从犯的法定条件。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陈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前科、愿意退赃,成功在刑拘后较短时间内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强调陈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协助家属办理了预缴罚金手续,为法院适用缓刑扫清障碍。
四、办案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思路在于“定性准确、地位厘清、量刑从优”。
第一,关于罪名的精准界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与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量刑上存在差异。虽然本案中陈某某涉及了介绍印制彩盒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生产环节)的共犯。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发现,陈某某的核心行为仍是销售,介绍印制彩盒仅是基于朋友关系的辅助行为,且并未从中获取高额的生产利润。经过与检方沟通,最终指控罪名锁定为量刑相对较轻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是辩护工作的第一场胜利。
第二,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
本案涉案金额合计超过5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认定为从犯是关键突破口。
针对第二起事实(帮助余某销售30余万元),辩护人指出:陈某某并未直接出资进货,也未参与具体的销售环节,仅仅是提供了印制彩盒服务的“介绍”。这种“牵线搭桥”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第三,自首与坦白的博弈与争取。
判决书显示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但在辩护过程中,律师敏锐地发现陈某某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配合办案机关查清了上游供货商黄xx及同案犯余某的关键信息。虽然最终法院认定为“坦白”,但辩护人极力主张其配合调查的积极态度,结合其“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争取到了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第四,缓刑适用的“黄金法则”。
对于数额犯,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硬性条件。辩护人在办案初期便指导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更从实质上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在庭审中,辩护人将“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社区影响评估”整合为一套完整的缓刑申请方案,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实现了当事人重获自由的愿望。
五、办案结果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六、办案心得
1. 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的“精细化”趋势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增强。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没有停留在简单的“求情”层面,而是深入研究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进行了精细化切割。律师在办案中不仅要懂刑法,更要懂知识产权法,懂商业逻辑。只有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才能在辩护中有的放矢。
2. 从犯认定的关键价值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往往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若认定为主犯,量刑极可能在三年以上。辩护人敏锐捕捉到当事人在部分犯罪事实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这一细节,通过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争取到从犯认定。这一“降档”处理是本案获得缓刑判决的基石。这提示我们,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必须仔细审查每一节事实中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和获利方式,寻找“次要地位”的证据支撑。
3. “辩护+协商”的现代刑事辩护模式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法庭上的辩论,更在于庭前的有效协商。从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协商,辩护人始终保持与办案机关的良性沟通。特别是在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律师主动提交同类判例和法律意见,影响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最终促成法院采纳缓刑。这体现了现代刑事辩护中,律师既是嫌疑人权利的捍卫者,也是司法公正的合作者。
4. 当事人配合与家属支持的合力
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律师的独角戏。本案中,当事人的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以及家属在资金上的全力支持(退赃、预缴罚金),构成了缓刑适用的客观基础。律师在其中扮演了“指挥官”的角色,指导当事人和家属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做出最优选择。这种律师专业辩护与当事人积极态度的合力,最终实现了案件结果的最大化优化。
七、判决书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