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保险, 保险诉讼程序,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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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的规定,保险案件中,对同一被告人决定的,不可以同时使用保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8]23号
【发布日期】1998.09.02
【实施日期】1998.09.0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七十二条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的,不能同时使用保保证与保证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