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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6

四川刑事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依此,制造毒品仅包括用化学方法制造毒品的行为。

《大连会议纪要》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制造毒品罪。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制造毒品,既包括用化学方法制造毒品的行为,也包括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的行为。但在将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时要注意的是,这种物理方法必须是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对于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为了增重,而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不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的问题比较复杂,且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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