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只要因被判过刑,不论刑罚是否执行完毕,还是在、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毒品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不是累犯的特殊形式,而是对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的特殊规定。因此,《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南宁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所谓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毒品犯罪,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的情况。对其同时适用累犯和毒品再犯条款。主要的考虑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对毒品再犯则无相应的规定,如果不引用累犯条款,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可以获得缓刑或假释,这显然不符合对毒品再犯从重打击的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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