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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纪要》未对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规定了一个总的把握原则,即近期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地把握。因此,在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仍将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做法,针对不同地区毒品犯罪形势的特点,采取适宜、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搞“一刀切”。同时,通过复核死刑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毒品案件的量刑平衡。《纪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一是符合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符合现阶段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有效地惩治毒品犯罪。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毒品犯罪态势也有明显差异,如云南、广东等地的毒品犯罪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地方。如果急于制定全国统一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势必不符合各地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

二是统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须循序渐进。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应当相对统一。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需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间,各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形势,按照数量加情节的原则,具体把握本地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也会充分考虑各地以往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毒品犯罪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综合判定是否核准死刑。从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的实践看,据此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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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符合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符合现阶段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有效地惩治毒品犯罪。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毒品犯罪态势也有明显差异,如云南、广东等地的毒品犯罪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地方。如果急于制定全国统一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势必不符合各地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

二是统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须循序渐进。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应当相对统一。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需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间,各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形势,按照数量加情节的原则,具体把握本地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也会充分考虑各地以往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毒品犯罪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综合判定是否核准死刑。从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的实践看,据此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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