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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含量鉴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纪要》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 .这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毒品含量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情节。毒品纯度的高低是毒品含有毒性成分多少的重要标志,纯度高的毒品流入社会后,其危害性必然大于纯度低的毒品。 2 .有利于量刑平衡。针对毒品含量参差不齐、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造成量刑不公。 3.有利于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毒品犯罪的态势辩证地看待含量鉴定,既不能过于苛求鉴定,也不能一概置之不理。对于毒品数量较小尤其是零包出售的毒品犯罪案件,考虑到不会适用重刑,为了诉讼经济、提高效率,只要确系毒品,可以不作毒品含量分析。对于毒品数量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有证据证明或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大量掺假可能的,如存在从毒品性状上肉眼即可识别出与典型毒品明显不同,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同类毒品价格等情形的,则应当进行定性和定量鉴定。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的,在刑罚裁量时就应当酌情考虑。对于掺假后毒品数量才达到或超过判处死刑标准,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得判处死刑。另外,对于摇头丸、 K 粉、麻古等新类型毒品,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的,判处死刑要格外慎重。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对缺少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证据的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的,上级法院可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对毒品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判处死刑时应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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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毒品犯罪的态势辩证地看待含量鉴定,既不能过于苛求鉴定,也不能一概置之不理。对于毒品数量较小尤其是零包出售的毒品犯罪案件,考虑到不会适用重刑,为了诉讼经济、提高效率,只要确系毒品,可以不作毒品含量分析。对于毒品数量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有证据证明或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大量掺假可能的,如存在从毒品性状上肉眼即可识别出与典型毒品明显不同,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同类毒品价格等情形的,则应当进行定性和定量鉴定。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的,在刑罚裁量时就应当酌情考虑。对于掺假后毒品数量才达到或超过判处死刑标准,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得判处死刑。另外,对于摇头丸、 K 粉、麻古等新类型毒品,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的,判处死刑要格外慎重。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对缺少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证据的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的,上级法院可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对毒品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判处死刑时应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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