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8-25
四川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详见:
网刑事程序专题: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86.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专题: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