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5-04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1年5月4日  公复字[2011]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8.24”空难事故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民航公发[20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5-04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1年5月4日  公复字[2011]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8.24”空难事故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民航公发[20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