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区别关键往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和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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