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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2-03-08 11:30:45

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对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罪名量刑标准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进行操作,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侦查,但对“数额巨大”却无法认定,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出现严重脱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案件有不同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的现象。我国各地对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不统一的,并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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