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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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可以和解的自诉案件范围,按照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限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下,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从理论上讲也应当可以和解,只是这类案件的和解,应当遵循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7、199、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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