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1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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