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4-18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唑仑一千克以上,应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三百五十五条)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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