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可以构成。
构成,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即故意、行为。作为主观要件的故意,指的是各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见,各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及对行为危害结果的预见是构成故意的实质性内容,而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却可以有希望或者放任两种不同形式。也就是说,在故意的认定中,并不要求各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完全一致,也并不要求各人分别独自具备某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全部内容,如特定目的等,而只以各人的犯意相互连接,共同形成某一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整体为满足。实际上,各个人由于其地位、角色的不同,他们的犯罪故意内容往往是有所不同的,比如,组织犯的组织故意、实行犯的实行故意、教唆犯的教唆故意、帮助犯的帮助故意,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帮助故意的认定,只要求证明帮助犯明知他人将要实行犯罪,并积极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即可,至于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结果是否其所积极追求的,均不影响帮助故意的认定。如妇女帮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该妇女虽并不具有强奸目的,但仍能成立共犯。这一点在我国的立法例及司法解释上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比如《》 第156条关于走私罪共犯的规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的规定等。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