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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实行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4-27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实行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有关理论,每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都必须以他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故意为前提,也必须以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为前提。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可以是概括的故意,但这一概括的故意是有限度的,如果部分共同犯罪人这一故意内容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没有明显转化,仍停留在对原来的认识内容上,则由于对转化后的故意内容缺乏刑法意义上的认识,对过限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部分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与实行过限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存在有一定关联,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这一情节。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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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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