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06:40:39
五、《 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 意见》 第29条强调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适用”的政策。“保留,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严格控制和慎重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完全一致的。“保留”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依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则是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严格控制”是对适用总体上、战略上和趋势上的严格把握,就是要防止任何不必要的适用甚至滥用。严格控制,绝非人为减少适用,而是要求必须通过严格依法、严格标准、严格适用,以确保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真正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则是对个案在具体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的极其慎重态度,就是要绝对防止案件出现任何人为差误,导致冤杀错判,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经得起法律检验,真正办成“铁案”。落实慎重适用,必须切实执行严格统一的证据裁判标准、严格统一的法律政策标准。一方面,适用必须严格统一地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在事实、证据问题上,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冒一丝一毫的误判的风险。对于定罪证据或者重要量刑证据有疑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绝对不能适用。另一方面,适用必须严格统一地把握法律政策标准。对依法不应当判处的案件,无论面临多大的压力,都要坚持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根本利益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绝不能违法适用。
对依法可以判处的案件,是否判处,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有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判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应当最大限度体现立法精神;有酌定从宽情节的,也应当充分体现政策,能不判处立即执行的,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落实政策,争取更好社会效果。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全部退缴赃款、因民间矛盾引发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判处其立即执行,体现了政策“严中有宽”的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等文件,切实贯彻已经形成共识的政策把握原则。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必须尽可能地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对于、同时可能判处二人甚至多人的案件,应当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人身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从属性运输,在量刑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所区别,不应仅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而决定刑罚的适用。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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