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首 自动投案后逃跑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有人认为,将上述情形视为自动投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错误地理解了上述规定。该规定仅是指”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并且拒不主动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不是指“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即使再次自动投案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犯罪人在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实际上是重新回归到尚未投案的状态,事新获得投案自首的时机。此时,犯罪人若基于其本人意志再次主动归案的,则仍然属于自首之“自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本质特点,理应认定其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当然对这种犯罪人,在认定其自首的同时,在决定对其具体从宽幅度时,要充分考虑其曾有逃跑情节。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