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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13

 

合同诈骗罪 虚假工程施工合同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以许诺让他人承揽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其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此外,行为人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行为人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可以看出,行为人虚构身份,以许诺给他人介绍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利用他人想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心理,骗取各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案例第403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5页。执笔:黄燕;审编:王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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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以许诺让他人承揽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其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此外,行为人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行为人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可以看出,行为人虚构身份,以许诺给他人介绍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利用他人想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心理,骗取各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案例第403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5页。执笔:黄燕;审编:王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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