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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票证及票证数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5-14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其他有价票证 犯罪数额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
裁判摘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这里的“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邮票”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
对于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性公共浴池的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在当地社会上流通使用,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尽管其在发行、使用范围上具有地域性,但从性质上讲,与车票、船票、邮票等具有相同的属性,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数额较大”是伪造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这里的“数额”是指有价票证载明的价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O元以上,… … 构成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之规定,伪造有价票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案例第170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一44页。执笔:魏传治;审编:韩维中。
王坷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裁判要旨:铁路乘车证及相关证件应认定为有价票证。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数额和“票证价额”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 刑法》 第227条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之规定,以“数额”作为定罪和判处主刑的标准,以“票证价额”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这里的“数额”和“票证价额”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如前所述,有价票证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本案这种铁路乘车证,与车票、船票、邮票相比,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没有票面价额。因此,认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体分析:对于有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票面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伪造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执行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结合伪造或者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张数,给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等造成的损失,非法所得数额,伪造、倒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数量等综合认定。就行为人伪造、倒卖伪造的乘车证被他人免票乘车给铁路企业造成价款损失的情况。由于乘车证本身无票面价额,其价额应依使用情况定,使用人乘坐相应车次、铺席的票价即是乘车证的价额。如果是无人使用,则乘车证有价但尚无价额,被害方也无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案例第426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一34页。执笔:牛克乾;审编:任卫华。
导读和说明
对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是司法认定的难点。“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由卜票”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是由有关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能够证明持票人已付出票面标明金额的货币,从而有权持票要求相应的部门提供一定服务的票证。但问题在于有的有价票证本身没有面额,这给“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结合伪造或者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张数,给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等造成的损失,非法所得数额,伪造、倒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数量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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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其他有价票证 犯罪数额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
裁判摘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这里的“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邮票”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
对于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性公共浴池的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在当地社会上流通使用,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尽管其在发行、使用范围上具有地域性,但从性质上讲,与车票、船票、邮票等具有相同的属性,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数额较大”是伪造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这里的“数额”是指有价票证载明的价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O元以上,… … 构成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之规定,伪造有价票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案例第170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一44页。执笔:魏传治;审编:韩维中。
王坷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裁判要旨:铁路乘车证及相关证件应认定为有价票证。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数额和“票证价额”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 刑法》 第227条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之规定,以“数额”作为定罪和判处主刑的标准,以“票证价额”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这里的“数额”和“票证价额”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如前所述,有价票证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本案这种铁路乘车证,与车票、船票、邮票相比,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没有票面价额。因此,认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体分析:对于有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票面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伪造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执行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结合伪造或者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张数,给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等造成的损失,非法所得数额,伪造、倒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数量等综合认定。就行为人伪造、倒卖伪造的乘车证被他人免票乘车给铁路企业造成价款损失的情况。由于乘车证本身无票面价额,其价额应依使用情况定,使用人乘坐相应车次、铺席的票价即是乘车证的价额。如果是无人使用,则乘车证有价但尚无价额,被害方也无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案例第426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一34页。执笔:牛克乾;审编:任卫华。
导读和说明
对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是司法认定的难点。“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由卜票”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是由有关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能够证明持票人已付出票面标明金额的货币,从而有权持票要求相应的部门提供一定服务的票证。但问题在于有的有价票证本身没有面额,这给“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结合伪造或者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张数,给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等造成的损失,非法所得数额,伪造、倒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数量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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