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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4

故意伤害罪 因果关系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赵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被告人赵某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根据赵某等人因得知被害人马某要搞自己,产生先下手为强要将马某砍伤的作案动机,随即伙同被告人李旭等人拿刀追砍被害人马某的事实,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主观故意:一是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被告人赵某一方为多人,而被害人马某仅1人徒手,双方力量悬殊;二是从作案工具看,赵某等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为长砍刀7把,在一般情况下,足以致人伤亡;三是从赵某等人实施的行为看,其持刀追砍,且一下车即拿刀追赶,未与被害人有任何言语的交流和缓冲,来势凶猛;四是从被告人当时的心态来看,其在被害人跳水之后才停止追砍,又跑至附近一棉田内躲藏至少半小时,对被害人的生命持漠视态度。综上事实,可以充分认定赵某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二)被告人赵某等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1)赵某等人持刀追砍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赵某等人手持利刃在大街上追砍被害人,不仅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对现场周围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属于事先有预谋、有组织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 2)被害人马某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面对7名持刀暴徒近距离的追砍,必然导致被害人逃避,被害人快速奔跑是其自救的本能反应。由于现场紧邻河道,被害人的主观选择受到较大限制,其根据自身会水的特点选择泅水逃生既是被迫无奈的行为又是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行为。
( 3)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会水的成年人溺水死亡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该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概率大大增加。
由此可见,上述事实原因、中介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应该认定赵某等人持刀追砍行为与被害人溺水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属于间接联系类型,即事实原因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发生直接联系,而是介入了一些被害人个人因素,这时原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间接联系。
综上,赵某等人持刀追赶被害人马某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其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赵某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考虑到赵某等人在被害人马某泅水时跑到附近躲藏,这与采取围、追、堵、截等妨碍被害人上岸的方式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在危害性上有一定区别,在量刑时可考虑这一因素。因此,法院的定罪量刑是妥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案例第434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6页。执笔:李晓庆;审编: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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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因果关系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赵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被告人赵某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根据赵某等人因得知被害人马某要搞自己,产生先下手为强要将马某砍伤的作案动机,随即伙同被告人李旭等人拿刀追砍被害人马某的事实,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主观故意:一是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被告人赵某一方为多人,而被害人马某仅1人徒手,双方力量悬殊;二是从作案工具看,赵某等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为长砍刀7把,在一般情况下,足以致人伤亡;三是从赵某等人实施的行为看,其持刀追砍,且一下车即拿刀追赶,未与被害人有任何言语的交流和缓冲,来势凶猛;四是从被告人当时的心态来看,其在被害人跳水之后才停止追砍,又跑至附近一棉田内躲藏至少半小时,对被害人的生命持漠视态度。综上事实,可以充分认定赵某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二)被告人赵某等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1)赵某等人持刀追砍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赵某等人手持利刃在大街上追砍被害人,不仅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对现场周围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属于事先有预谋、有组织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 2)被害人马某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面对7名持刀暴徒近距离的追砍,必然导致被害人逃避,被害人快速奔跑是其自救的本能反应。由于现场紧邻河道,被害人的主观选择受到较大限制,其根据自身会水的特点选择泅水逃生既是被迫无奈的行为又是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行为。
( 3)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会水的成年人溺水死亡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该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概率大大增加。
由此可见,上述事实原因、中介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应该认定赵某等人持刀追砍行为与被害人溺水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属于间接联系类型,即事实原因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发生直接联系,而是介入了一些被害人个人因素,这时原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间接联系。
综上,赵某等人持刀追赶被害人马某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其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赵某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考虑到赵某等人在被害人马某泅水时跑到附近躲藏,这与采取围、追、堵、截等妨碍被害人上岸的方式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在危害性上有一定区别,在量刑时可考虑这一因素。因此,法院的定罪量刑是妥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案例第434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6页。执笔:李晓庆;审编: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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