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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6

 

重婚罪 事实重婚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划清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娇居关系的界限。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而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 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① ,如“包二奶”。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拼居关系,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1994年1月12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3年8月8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国务院重新颁布了《 婚姻登记条例》 ,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82页。
199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事实重婚,即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重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属于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此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将事实重婚认定为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不属于同一法律领域问题,前者属于民法问题,后者属于《刑法》问题,重婚罪可以并不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均有效才构成。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1期,第16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方伍峰重婚案
裁判摘要:对于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先有法律婚姻,又有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方伍峰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7月至1996年,对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同居时”的含义,在理解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严格使用了“起诉时”、“同居时”、“同居期间”、“同居生活期间”等概念。对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行为,规定为“起诉时”,而对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施行之后的行为,则规定为“同居时”。因此,这里的“同居时”,应理解为同居开始时。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认定方伍峰与王某之间在同居开始时,其中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方伍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故宣告方伍峰无罪。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的这一裁决是正确的。
那么,1994年2月1日以后,在重婚罪中,是否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后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方伍峰事实婚姻在前,合法登记结婚在后,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被告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保持原来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2辑(总第2辑,案例第10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一18页。执笔:薛淑兰;审编:张军。
导读和说明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刑法》 设置重婚罪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婚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看是否侵犯了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以登记为要件。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判断是否侵犯合法婚姻关系关键是认定行为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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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 事实重婚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划清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娇居关系的界限。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而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 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① ,如“包二奶”。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拼居关系,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1994年1月12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3年8月8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国务院重新颁布了《 婚姻登记条例》 ,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82页。
199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事实重婚,即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重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属于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此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将事实重婚认定为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不属于同一法律领域问题,前者属于民法问题,后者属于《刑法》问题,重婚罪可以并不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均有效才构成。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1期,第16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方伍峰重婚案
裁判摘要:对于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先有法律婚姻,又有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方伍峰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7月至1996年,对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同居时”的含义,在理解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严格使用了“起诉时”、“同居时”、“同居期间”、“同居生活期间”等概念。对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行为,规定为“起诉时”,而对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施行之后的行为,则规定为“同居时”。因此,这里的“同居时”,应理解为同居开始时。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认定方伍峰与王某之间在同居开始时,其中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方伍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故宣告方伍峰无罪。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的这一裁决是正确的。
那么,1994年2月1日以后,在重婚罪中,是否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后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方伍峰事实婚姻在前,合法登记结婚在后,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被告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保持原来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2辑(总第2辑,案例第10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一18页。执笔:薛淑兰;审编:张军。
导读和说明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刑法》 设置重婚罪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婚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看是否侵犯了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以登记为要件。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判断是否侵犯合法婚姻关系关键是认定行为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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