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3-05-21 06:06:34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裁判摘要: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
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合同工或者临时工,都可以成为的犯罪主体。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2辑(总第31辑,案例第235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一56页。执笔:康瑛;审编:任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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