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1 06:07:20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
裁判摘要:伪造的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应当认定为有价票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售伪造的观光券行为,构成。
以假的观光券冒充真的观光券向游客出售,客观上存在欺骗游客及倒卖伪造票证行为,但不应以和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虽实施了以假充真· 欺骗游客的行为,但其所意图占有的对象并非游客的财物,而是门票收入。同样的道理,倒卖伪造票证中的非法营利目的,应当是通过倒卖行为本身来达到的。欺骗游客、倒卖伪造票证只是行为人达到侵占所在单位门票收入的一种手段,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意在通过这种“偷梁换柱”的方式来掩盖对单位票款的非法侵占。首先,行为人表面上所直接侵占的是游客的钱款,实质上属于所在单位应得的门票收入,应当认定为所在单位的财产;其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假票冒充真票出售给游客,对持假观光券的游客予以放行,进而将假观光券的票款收入占为己有。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的构成特征,故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案例第213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一24页;执笔:黄国民、张本勇;审编:杨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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