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一审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核程序,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22

    庭立方: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而作出处理。对未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依法纠正程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该规定,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如果有必要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二审法院虽然认定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但认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并未受到影响的,也可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规定,不撤销原判,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中,如果二审法院仅认定一审法院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核程序,且同意一审法院适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规定,为了保证诉讼效率,依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且影响了案件公正审判的除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一审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核程序,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22

    庭立方: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而作出处理。对未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依法纠正程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该规定,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如果有必要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二审法院虽然认定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但认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并未受到影响的,也可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规定,不撤销原判,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中,如果二审法院仅认定一审法院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核程序,且同意一审法院适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规定,为了保证诉讼效率,依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且影响了案件公正审判的除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