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并不能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司法实践表明,孤证不能定案。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对单个证据而言,其证明力要放到整个证据体系,放到与其他证据的比较中去判断。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比较和鉴别,审查证据相互之间的印证、补强及矛盾、差异关系,从而得出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刑事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因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小,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
证言等主观性证据能更客观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有说服力。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能够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事实认定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作用。然而,客观性证据虽然有其特殊的优势,但其自身特点也决定了其本身的证明效果并不十分明确,仍需借助其他证据来认识和检验。因此,单独的物证、书证不能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我们在审查认定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时,不能过分相信客观性证据而对其放弃必要的审查,不能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孤立的证据简单加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必须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做到万无一失。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要审查其证明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矛盾的能否合理排除。这就需要将客观性证据置于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其他证据分析判断。如果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存在瑕疵,经补充查证仍无法排除疑点,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则依法不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