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作为侵占类财产犯罪,的构成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其要件,这也是区分与挪用类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案被告人于某贪污的对象为公有房屋,公有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产权登记为标志。被告人于某侵占的公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如何认定被告人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本案的定性具有关键意义。我们认为,对于侵害对象为不动产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实现,但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侵占的不动产往往由于取得方式的非法性而不敢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不能以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通常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根据行为人客观上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等行为事实,是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