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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

发布时间:2013-06-05

    庭立方:《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规定,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对象是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作为群的“主人”,群的创建者拥有群内的最高权限,可以决定群的去留、解散或者恢复群,还可以任命群内成员为管理员,替其行使管理群的责任。管理员与创建者基本具有相同的权限,可以验证其他成员加入该群,对不符合群要求的成员予以删除,负责群的日常管理,发布群内公告,引导群内讨论话题,活跃群内气氛,可以删除帖子、照片、文件等,以维护群的宗旨或目的,并使群得到长久发展。也正是因为群创建者、管理者与犯罪集团总的组织、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类似,所以,即使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本人不上传淫秽信息或不参与讨论淫秽话题,也应当对整个群的讨论内容和刊载信息负责。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还规定了对主要传播者定罪处罚,这是因为传播者具体实施了将其占有的淫秽电子信息文件上传至群,并具有将这些文件在群内成员传播、共享的目的,理应处罚,此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主要传播者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退出该群是否还需要处罚,我们认为,只要上传了淫秽电子信息,能够认定为主要传播者,不论案发时是否还为该群成员,其实际传播行为早已完成,恶劣影响也已产生,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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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还规定了对主要传播者定罪处罚,这是因为传播者具体实施了将其占有的淫秽电子信息文件上传至群,并具有将这些文件在群内成员传播、共享的目的,理应处罚,此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主要传播者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退出该群是否还需要处罚,我们认为,只要上传了淫秽电子信息,能够认定为主要传播者,不论案发时是否还为该群成员,其实际传播行为早已完成,恶劣影响也已产生,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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