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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6-26 06:41:59

 庭立方:刑法第267条第2款中携带凶器抢夺,在“抢夺”的理解上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凶器”的理解却常常出现不同看法,而对凶器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影响该条款的正确适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凶器主要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该兜底条款本身就不甚明确,有些学者认为对“凶器”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第一,凶器是指专门用于行凶的器械,如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第二,凶器是指一般容易导致被害人有形损伤的一些犯罪器具,即管制刀具、枪支、爆炸物等。第三、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以上三种对凶器的理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对第一种解释,笔者认为,任何一种器械都不可能只可用于行凶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第二种理解很难掌握“容易”的标准。第三种解释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不一定就是凶器,只能说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凶器。笔者认为,理解凶器的内涵应从用途和给被害人造成的威胁程度上来理解。因为再威猛的器械不用于行凶,也不可能成为凶器;而即便打算用于行凶,但在外形上对被害人不能形成威胁,同样也不能成为凶器。因此能否将一种器械认定为凶器,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能够给被害人身体在瞬间带来伤害或者产生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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