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单一量刑情节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7-01

  庭立方:理论界存在一种“中间线论”,即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平均刑以上考虑应判处的刑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以下考虑应判处的刑罚,但都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刑。对此理论界批判较多,认为量刑应该综合考虑和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等各种情节,而不是脱离整个案件,孤立地看待某个情节的作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一个案件不止一个情节,存在多个从重和从轻情节的情况是很多的。此时到底是在中间线以上还是以下量刑,就很难确定了。对此笔者比较赞同以下的界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一些的刑种或刑期,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刑期。

  如何理解“法定刑的范围”?它应当是与所犯罪行相对应的法定刑限度。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少犯罪的法定刑中有若干个档次,不同档次的罪具有各个不相同的具体犯罪构成的条件,其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从重或从轻只能在其中某个对应的法定刑档次进行,而不能在整个法定罪的数个法定刑幅度内从重或从轻,否则便会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从重或从轻能否逾越这个限度范围呢?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被告的可判刑若是拘役,就不允许从重到有期徒刑、从轻到管制。[5]-笔者也同意该观点,从重或从轻都应该在其对应的法定刑限度范围内,而不应该超过。

  在这里,必须区分“从重处罚”的情节与“情节严重”的情节,这二者存在着某种竞合,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在处罚时,不能就同一行为作重复的评价。我们要正确理解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术语,它既可以作为一个定罪情节,作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假冒专利罪,刑法就规定必须要情节严重,在这里“情节严重“就是作为一个定罪的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它也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如刑法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在这里情节恶劣就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了。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刑法对从重处罚的情节(罪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的,在处罚时必须体现从重处罚的内容,而不能以情节严重在进行处罚或评价了。

  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罪名说”或“条文说”,认为法定最低刑就是指数个量刑幅度中最低的那个量刑幅度的下限。二是“幅度说”,认为我国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了数个量刑幅度,每个量刑幅度都应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定刑意义。法定最低刑应根据不同的量刑幅度来确定。我国的刑法具有自己的特色,同一罪名下规定有各种情形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某一案件的法定刑最低刑就只能根据本案属于哪一类量刑幅度“对号入座”,然后在确定该种犯罪在该种情形下的法定最低刑,即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某一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能实施的具体犯罪想适应的法定刑能包括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

  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何种程度?减轻处罚就是减轻刑罚的处罚,刑罚包括刑期和刑种两项内容,所以从理论上就可以推论出减轻处罚就是减轻刑种和刑期的结论。

  减轻的幅度是否有所限制?这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法律只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没有规定减轻的程度,故不以一格为限。[9]笔者认为一个减轻情节只能减轻一格,不能无限制地减轻,并且减轻情节在适用时应只能是逐一地递减而不能呈跳跃式减轻。还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不能减轻到无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该条要注意它的适用条件: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第二,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第三,必须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单一量刑情节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7-01

  庭立方:理论界存在一种“中间线论”,即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平均刑以上考虑应判处的刑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以下考虑应判处的刑罚,但都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刑。对此理论界批判较多,认为量刑应该综合考虑和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等各种情节,而不是脱离整个案件,孤立地看待某个情节的作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一个案件不止一个情节,存在多个从重和从轻情节的情况是很多的。此时到底是在中间线以上还是以下量刑,就很难确定了。对此笔者比较赞同以下的界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一些的刑种或刑期,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刑期。

  如何理解“法定刑的范围”?它应当是与所犯罪行相对应的法定刑限度。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少犯罪的法定刑中有若干个档次,不同档次的罪具有各个不相同的具体犯罪构成的条件,其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从重或从轻只能在其中某个对应的法定刑档次进行,而不能在整个法定罪的数个法定刑幅度内从重或从轻,否则便会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从重或从轻能否逾越这个限度范围呢?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被告的可判刑若是拘役,就不允许从重到有期徒刑、从轻到管制。[5]-笔者也同意该观点,从重或从轻都应该在其对应的法定刑限度范围内,而不应该超过。

  在这里,必须区分“从重处罚”的情节与“情节严重”的情节,这二者存在着某种竞合,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在处罚时,不能就同一行为作重复的评价。我们要正确理解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术语,它既可以作为一个定罪情节,作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假冒专利罪,刑法就规定必须要情节严重,在这里“情节严重“就是作为一个定罪的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它也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如刑法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在这里情节恶劣就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了。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刑法对从重处罚的情节(罪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的,在处罚时必须体现从重处罚的内容,而不能以情节严重在进行处罚或评价了。

  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罪名说”或“条文说”,认为法定最低刑就是指数个量刑幅度中最低的那个量刑幅度的下限。二是“幅度说”,认为我国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了数个量刑幅度,每个量刑幅度都应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定刑意义。法定最低刑应根据不同的量刑幅度来确定。我国的刑法具有自己的特色,同一罪名下规定有各种情形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某一案件的法定刑最低刑就只能根据本案属于哪一类量刑幅度“对号入座”,然后在确定该种犯罪在该种情形下的法定最低刑,即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某一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能实施的具体犯罪想适应的法定刑能包括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

  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何种程度?减轻处罚就是减轻刑罚的处罚,刑罚包括刑期和刑种两项内容,所以从理论上就可以推论出减轻处罚就是减轻刑种和刑期的结论。

  减轻的幅度是否有所限制?这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法律只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没有规定减轻的程度,故不以一格为限。[9]笔者认为一个减轻情节只能减轻一格,不能无限制地减轻,并且减轻情节在适用时应只能是逐一地递减而不能呈跳跃式减轻。还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不能减轻到无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该条要注意它的适用条件: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第二,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第三,必须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