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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破坏选举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无罪

发布时间:2020-12-08 10:22:59 浏览:3078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叙永县某某镇开始进行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某某村也成立了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王某之子系登记在赤水选区的选民,但选民关系未转入某某镇某选区,不属于某选区选民。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前,王某向某村三个社长推荐其子为某村候选人,希望上述三社长所在社能将王某之子推选为某某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随后,王某之子被推选为某某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2016年11月17日,王某之子被某选区370位选民选为某某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以非法手段破坏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秩序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提起公诉。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件细节,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全案证据与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相关规定,同一选区选民可以直接参选人大代表、可以跨区域参选,选举结果有效。据此,王某之子在松林选区实现被选举权是合法、有效的;

王某提名推荐、投票表决的行为合法,且未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结果不真实。据此,王某行为不符合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本罪。

  •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王某不构成破坏选举罪。2019年,叙永县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办案心得

国家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国家严厉惩处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徇私舞弊、暴力破坏选举秩序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多起破坏选举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实施了破坏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且未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结果不真实的后果,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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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破坏选举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无罪

发布时间:2020-12-08 10:22:59 浏览:3078次

  •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叙永县某某镇开始进行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某某村也成立了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王某之子系登记在赤水选区的选民,但选民关系未转入某某镇某选区,不属于某选区选民。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前,王某向某村三个社长推荐其子为某村候选人,希望上述三社长所在社能将王某之子推选为某某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随后,王某之子被推选为某某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2016年11月17日,王某之子被某选区370位选民选为某某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以非法手段破坏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秩序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提起公诉。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件细节,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全案证据与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相关规定,同一选区选民可以直接参选人大代表、可以跨区域参选,选举结果有效。据此,王某之子在松林选区实现被选举权是合法、有效的;

王某提名推荐、投票表决的行为合法,且未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结果不真实。据此,王某行为不符合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本罪。

  •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王某不构成破坏选举罪。2019年,叙永县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办案心得

国家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国家严厉惩处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徇私舞弊、暴力破坏选举秩序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多起破坏选举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实施了破坏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且未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结果不真实的后果,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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