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结果: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李某某,撤销对其共犯指控。
2、案件回顾:
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徐权峰律师认为李某某系间接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仅参与了运输环节,实质上只是充当了幕后主使者的犯罪工具,仅起辅助作用,是典型的从犯,并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运油次数及数量,同时就认罪认罚事宜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
最后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