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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不批捕案

发布时间:2021-05-18 17:56:55 浏览:5070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案情:S某所在公司部门为了保障客户贷款业务的顺利办理,多次向他人购买虚假银行流水。2020年12月9日,S某等涉案人员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蔡律师接受S某家属的委托,多次前往异地看守所面见S某后,迅速对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把握全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策略。蔡律师认为S某的涉案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并不包括“买卖”行为,也即非法买卖企业印章不构成犯罪;

   2、S某并非直接实施伪造印章犯罪的行为人,其负责的是公司的日常化合法管理工作,并无组织、策划、指使部门成员或与其他人员共谋伪造虚假银行流水,涉案行为性质更多的是一种“购买”行为;

   3、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的电脑进行扣押后发现,部分电脑有制作虚假电子章的软件,但S某的电脑中并无该软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S某有伪造电子章的行为。

基于上述辩护思路,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蔡律师第一时间提交《关于S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与检察官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和入罪逻辑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沟通交流,综合论述建议检察院对S某不予批捕。

辩护成果经蔡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1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S某得以释放。

辩护心得本案S某等人员涉嫌购买虚假银行流水,看似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酌。根据刑法第281条规定,伪造企业印章罪打击的是伪造行为,并没有规定买卖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买卖国家企业证件、印章可以构成犯罪,但对于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买卖行为。通过条文之间的体系性解释,也可以得出该结论。对于什么是犯罪行为应该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即对于犯罪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实际上罪刑法定并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辩护思维与方法,即认定犯罪必须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与构成要件必须“严丝无缝”的相对应。回到本案,当事人既然只是买卖银行流水的行为,而银行流水上的印章属于企业公章,买卖企业虚假印章并不符合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伪造企业印章罪不存在单位犯罪,不能按单位犯罪的思维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即对于部门的管理人员存在管理不当或者放任等行为,并不能等同有共同犯罪的共同主观故意。在不能证明与他人存在事先的共谋、指挥、策划的情况下,不应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其所在企业的管理职责不等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及构造原理,在本案中起到了罪与非罪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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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不批捕案

发布时间:2021-05-18 17:56:55 浏览:5070次

基本案情:S某所在公司部门为了保障客户贷款业务的顺利办理,多次向他人购买虚假银行流水。2020年12月9日,S某等涉案人员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蔡律师接受S某家属的委托,多次前往异地看守所面见S某后,迅速对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把握全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策略。蔡律师认为S某的涉案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并不包括“买卖”行为,也即非法买卖企业印章不构成犯罪;

   2、S某并非直接实施伪造印章犯罪的行为人,其负责的是公司的日常化合法管理工作,并无组织、策划、指使部门成员或与其他人员共谋伪造虚假银行流水,涉案行为性质更多的是一种“购买”行为;

   3、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的电脑进行扣押后发现,部分电脑有制作虚假电子章的软件,但S某的电脑中并无该软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S某有伪造电子章的行为。

基于上述辩护思路,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蔡律师第一时间提交《关于S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与检察官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和入罪逻辑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沟通交流,综合论述建议检察院对S某不予批捕。

辩护成果经蔡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1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S某得以释放。

辩护心得本案S某等人员涉嫌购买虚假银行流水,看似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酌。根据刑法第281条规定,伪造企业印章罪打击的是伪造行为,并没有规定买卖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买卖国家企业证件、印章可以构成犯罪,但对于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买卖行为。通过条文之间的体系性解释,也可以得出该结论。对于什么是犯罪行为应该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即对于犯罪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实际上罪刑法定并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辩护思维与方法,即认定犯罪必须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与构成要件必须“严丝无缝”的相对应。回到本案,当事人既然只是买卖银行流水的行为,而银行流水上的印章属于企业公章,买卖企业虚假印章并不符合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伪造企业印章罪不存在单位犯罪,不能按单位犯罪的思维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即对于部门的管理人员存在管理不当或者放任等行为,并不能等同有共同犯罪的共同主观故意。在不能证明与他人存在事先的共谋、指挥、策划的情况下,不应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其所在企业的管理职责不等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及构造原理,在本案中起到了罪与非罪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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