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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批捕案

发布时间:2021-05-18 17:50:13 浏览:3399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害人到公关机关报案,称其向嫌疑人购买购物卡后,发现全为空卡遭受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双方交易的现场监控视频比对,结合证人指认,迅速锁定X某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9月19日,公关机关以X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蔡律师接受X某家属的委托,多次前往看守所面见X某后,迅速捋清案件情况、把握全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策略。蔡律师发现,即便通过双方交易的现场监控视频比对,X某与案发当天的卖家在外貌、体型、穿着习惯等极为相似、X某被抓获时身上携带多张空的购物卡,并有证人的指认,但本案仍存在重重疑点。经梳理,本案存在四大“致命”疑点:

1、监控视频中的神秘卖家戴鸭舌帽、口罩,能否直接识别出与被害人交易的人就是X某;

2、被害人支付款项的收款银行账号,是否为X某使用或为X某指定收款账户,或该收款银行卡有无资金流向X某本人;

3、X某是否曾在交易网站上发布过消息;

4、被害人交易的手机号是否为X某使用的号码。

本案仅凭监控视频,根本无法识别出案发当日交易对方就是X某,并且从被害人报案的情况来看还存在重大矛盾点,存在错捕嫌疑人的可能性,不能得出本案的作案行为人是X某的结论。针对以上四大疑点,蔡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关于X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调查取证申请书》以证实本案的作案行为人并非X某。

辩护成果蔡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联系,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0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X某得以释放。

办案心得本起刑事案件的办案思路比较独特,与一般的诈骗罪办案思路不同,蔡律师没有从犯罪构成要件实体上去辩护,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也略显精简,但法律意见可谓“一针见血”。本案围绕着四大疑点精准地提出辩护,主要提出公安机关可能错误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

从证据到事实,是刑事案件认定“真相”的唯一正确思维方式。本案有意思之处在于,从侦查机关的指控上看,似乎“人证物证俱全”,且从当事人的笔录上看,当事人有非常大的嫌疑,尤其是在诸多细节上面,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仅凭办案感觉,确实会容易认为这个事情就是当事人干的,这也是常见凭感觉办案的误区之一。比如“如果不是他干的,还能是谁干的;如果不是他干的,他为什么要说谎......”。司法实践中,在证据模棱两可的时候,容易凭感觉办案。为避免办案的错觉,严格按照证据裁判思维的方式思考刑事案件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好药方,也是律师打开刑事案件辩护空间的正确姿势。

此外,侦查阶段最考验辩护律师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之下如何把握控方的证据及指控体系,辩护律师除了要有侦查思维、指控思维,还要有发现真相的能力,要向侦探一样还原构建更多的事实,才能在控方证据体系之外寻求更多的“真相”可能,从控方看似“铜墙铁壁”的证据体系中“绝处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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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批捕案

发布时间:2021-05-18 17:50:13 浏览:3399次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害人到公关机关报案,称其向嫌疑人购买购物卡后,发现全为空卡遭受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双方交易的现场监控视频比对,结合证人指认,迅速锁定X某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9月19日,公关机关以X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蔡律师接受X某家属的委托,多次前往看守所面见X某后,迅速捋清案件情况、把握全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策略。蔡律师发现,即便通过双方交易的现场监控视频比对,X某与案发当天的卖家在外貌、体型、穿着习惯等极为相似、X某被抓获时身上携带多张空的购物卡,并有证人的指认,但本案仍存在重重疑点。经梳理,本案存在四大“致命”疑点:

1、监控视频中的神秘卖家戴鸭舌帽、口罩,能否直接识别出与被害人交易的人就是X某;

2、被害人支付款项的收款银行账号,是否为X某使用或为X某指定收款账户,或该收款银行卡有无资金流向X某本人;

3、X某是否曾在交易网站上发布过消息;

4、被害人交易的手机号是否为X某使用的号码。

本案仅凭监控视频,根本无法识别出案发当日交易对方就是X某,并且从被害人报案的情况来看还存在重大矛盾点,存在错捕嫌疑人的可能性,不能得出本案的作案行为人是X某的结论。针对以上四大疑点,蔡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关于X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调查取证申请书》以证实本案的作案行为人并非X某。

辩护成果蔡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联系,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0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X某得以释放。

办案心得本起刑事案件的办案思路比较独特,与一般的诈骗罪办案思路不同,蔡律师没有从犯罪构成要件实体上去辩护,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也略显精简,但法律意见可谓“一针见血”。本案围绕着四大疑点精准地提出辩护,主要提出公安机关可能错误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

从证据到事实,是刑事案件认定“真相”的唯一正确思维方式。本案有意思之处在于,从侦查机关的指控上看,似乎“人证物证俱全”,且从当事人的笔录上看,当事人有非常大的嫌疑,尤其是在诸多细节上面,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仅凭办案感觉,确实会容易认为这个事情就是当事人干的,这也是常见凭感觉办案的误区之一。比如“如果不是他干的,还能是谁干的;如果不是他干的,他为什么要说谎......”。司法实践中,在证据模棱两可的时候,容易凭感觉办案。为避免办案的错觉,严格按照证据裁判思维的方式思考刑事案件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好药方,也是律师打开刑事案件辩护空间的正确姿势。

此外,侦查阶段最考验辩护律师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之下如何把握控方的证据及指控体系,辩护律师除了要有侦查思维、指控思维,还要有发现真相的能力,要向侦探一样还原构建更多的事实,才能在控方证据体系之外寻求更多的“真相”可能,从控方看似“铜墙铁壁”的证据体系中“绝处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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